XX大學校園卡管理規定
文章出處:http://www.katarog.com 作者:興邦電子 人氣: 發表時間:2020年06月29日
為加快我校數字化校園建設的步伐,確保校園卡相關應用系統的正常運轉及校園卡各項工作的順利推進,方便師生充分利用學校的各種資源、實現全校統一的身份認證以及各種高效的管理,最大程度保護廣大校園卡用戶和學校的利益,同時為規范校園卡工作人員和用戶的行為,使校園卡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校園卡系統是學校加強信息化管理、實現高效管理的一項基礎工程。各單位應積極利用校園卡系統,提供完整準確的數據信息并積極做好各項配合工作,確保校園卡系統的正常運行,提升學校的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條 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負責全校的校園卡管理工作,掛靠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處。主要職責包括:負責學校校園卡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校園卡日常卡務管理、商戶管理、財務結算以及相關的部門綜合協調工作。泉州、廈門校區及華文學院各設卡務服務部,各卡務部人事關系歸屬各校區,業務由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統一管理。
第三條 校園卡是由學校統一制作并發放的具有身份認證、圖書借閱、商務消費、門禁管理、機房管理、代扣代繳等功能的卡片。今后未經學校同意,校內任何單位不得發放具有身份認證、金融功能或查詢功能的卡片。
第二章 校園卡的管理
第四條 校園卡的分類及使用對象
校園卡分為兩類,即正式卡、消費卡,其中正式卡包括教師卡、學生卡。 消費卡只具備消費功能。
一、正式卡(教師卡、學生卡):教師卡的辦卡對象包括學校在冊的教職工、大集體工人、人事代理、項目制、聘用教師等人員;學生卡的辦卡對象包括華僑大學統招本專科生、研究生、預科生等人員。
二、消費卡:消費卡的辦卡對象包括學校各單位、各部門聘用的非事業編制的員工;教職工家屬;附屬中小學學生;學校各單位、各部門舉辦的非普通全日制學歷教育及非學歷教育學生;短期來校辦理公務、培訓、訪問、交流等人員。
第五條 校園卡的辦理
校園卡的辦理須填寫《華僑大學校園卡申請表》,并經相關部門審核。表格可到各校區卡務部領取或到校園卡主頁下載(http://ecard.hqu.edu.cn)
(一)正式卡
每學年新進教師和學生一般采取批量制卡,由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與人事處、財務處、招生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等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發卡等工作。個別新調入的教職工和零星入學的新生須填寫申請表,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方可辦理。教師卡由人事處審核,學生卡由教務處、研究生院審核。
(二)消費卡
1.學校各單位聘用的非事業編制的員工,申請表經申請人所在單位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持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護照、戶口本、軍官證、士兵證等)辦理。
2.教職工家屬憑與其有直系親屬的校內正式職工校園卡及戶籍證明辦理。
3.成教學院、附屬中小學學生憑學生證或學校證明辦理。
4.短期來校講學、公務、培訓、訪問、交流等人員,申請表經主辦單位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由主辦單位到各校區卡務部辦理。
5.以上人員如果用卡期限不超過一個月可辦理租卡業務。
第六條 校園卡的有效期
一、教師卡有效期為10年;
二、學生卡有效期一般根據學制安排:全日制本科生的卡有效期一般為4年;研究生的卡有效期一般為3年;高職專科生的卡有效期一般為3年;
三、消費卡的有效期為2年。
第七條 校園卡的延期
一、對于延期畢業的學生,本專科生由教務處在7月底將延期畢業的學生名單報送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 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在2月底及7月底將延期畢業的學生名單報送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
二、教職工的校園卡有效期滿后,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根據人事處的檔案資料辦理延期。
三、對于有效期滿的消費卡,如需繼續使用,須持本人辦卡時的有效證件及相關證明申請辦理延期,延期時限最長為2年;消費卡可以多次延期。對于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可終止該卡的使用,并辦理銷戶手續。
第八條 校園卡的終止
調離、辭職、離職等與學校解除人事關系的教職工,校園卡應用子系統的功能以各職能部門確定的時間終止;對于辦理畢業、退學等手續的各類學生,校園卡應用子系統的校園卡功能以各職能部門確定的時間終止。以上人員的校園卡留作紀念不回收,其身份轉換為校友身份,只具有消費功能。
第九條 相關業務
一、校園卡的掛失與解掛
申請校園卡掛失與解掛,持卡人可通過校園卡語音電話、校園卡網站、圈存機自行操作,也可以持本人證件(身份證、工作證、學生證或相關證明)到各校區卡務部辦理;無證掛失、代辦掛失等均不予受理。
二、換卡及補卡
由于校園卡信息變動需要換卡的,需重新填寫《華僑大學校園卡申請表》,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方可辦理;因原卡丟失而申請補卡的,須出示之前辦理校園卡的相關證件方可辦理。
第十條 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制卡費用管理
全日制在校學生和正式職工(含離退休職工)首次制卡費用由學校承擔;因卡片丟失、損壞及身份信息變動需要補卡、換卡時,需繳納制卡工本費20元,直接從持卡人校園卡賬戶扣除;辦理消費卡需繳納制卡工本費20元。消費卡出租收取租金10元,退卡時經卡務部確認若有損壞或丟失收取工本費20元。由于系統更新需更換新卡,原購買的校園卡報廢,制卡工本費不退回。
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按規定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如下成本費用支出:
1.校園卡制卡成本及相關耗材支出
2.支付臨時工崗位補貼
3.值班及加班補貼
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人員值班及加班補貼、臨時工崗位補貼標準由財務處及人事處核定。
第三章 商戶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以及在校內有經營業務的單位,可向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申請使用校園卡系統進行管理和結算,經審核后成為學校校園卡系統的商戶。
第十二條 商戶必須在校園卡系統所在銀行開立結算帳戶,并按規定支付校園卡系統設備使用費、結算單據費等,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根據雙方協議定期進行帳務清算和核查。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有責任為商戶賬務保密,同時有義務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商戶有關信息和數據,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檢查。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中心作為最主要的校園卡商戶,有義務為師生提供校園卡現金充值服務,并接受財務處和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警示性條款
第十四條 校園卡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給他人。一經發現,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有權沒收或注銷。
第十五條 拾獲他人校園卡應及時與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聯系。拾獲他人校園卡不上交,反而惡意用卡,造成持卡合法人經濟損失或其他問題的,一經查實,由學校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校園卡系統及設備為學校財產,各使用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愛護,按照要求加強管理和保養。凡故意損壞校園卡系統及設備, 影響系統系統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經查核, 移交保衛部門依學校有關條例處理, 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嚴禁任何人仿冒和偽造校園卡,違規竊取、篡改、破解卡內數據或密碼。否則一經發現,提交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嚴肅查處。觸犯法律需依法處理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華僑大學校園一卡通管理規定(試行)》(華大綜〔2006〕69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由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