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新規實施將滿一周,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價格最受關注
文章出處:http://www.katarog.com 作者:北京日報 人氣: 發表時間:2022年04月06日
市發改委發布的《關于規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實施即將滿一周。統計發現,僅4月1日新規實施首日,市民撥打12345反映有關電動自行車充電問題的訴求就達到102件,其中,近半數的訴求關乎充電價格問題。新規的實施能否推動老問題的解決?新規“落地”過程中,目前各方的困惑和急需破解的問題又有哪些?
探訪1
弄清收費先做“算術題”
“用了這么多年電動自行車,碰見‘千瓦時’這個單位,突然陌生了起來。”這是市民關于新規提出的其中一個高頻問題。在新規中,最明顯的變化是明確了計費方式,即:電價加服務費。不過,很多小區公示的仍是過去計時收費的辦法,居民想參照新規先得做道“算術題”。
以通州北苑地區為例,街道大力推進小區充電設施的增設,通過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結合的模式,截至目前,已完成了充電設施的基本全覆蓋。充電設施增設的數量多,引入的服務企業多,市民就新規提出的問題也不少。
北苑1號樓的充電樁鮮有人用,時間長了充電車棚里又堆了些滿是塵土的舊車。
“我們樓充電挺貴,反正都這么說。”記者走訪北苑1號樓時,居民便有這樣的困惑。居民張先生說,只要有人喊貴,大伙兒就普遍不買賬。問起具體貴在哪兒,居民沒有參照新規,卻普遍指向了離著不遠的北苑15號樓,“人家那充電樁,1塊錢充4個小時,聽著就便宜!”
事實上,北苑1號樓充電樁公示的計費模式是按充電時間收費,居民對標的北苑15號樓則是以1元錢為基準,新規是以實際用電量來衡量。居民坦言,他們不會換算也懶得算,充電價格高確實已經成為相當一部分人先入為主的認知。
解題
服務費合規透明缺一不可
北苑1號樓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到底高不高?記者同屬地北苑街道同步展開了調查。在街道的協調下,充電樁企業提供了一份詳細的表格清單,根據新規要求,清單上所示的電價和服務費一目了然。
根據清單換算得知,電動自行車充電每用一度電(1千瓦時),居民需要支付電費0.51元,電費價格與新規要求吻合;服務費價格為0.49元,結合《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全鏈條管控的實施方案》中,服務費不能高于電費的要求,服務費價格亦不超標。算算總和,居民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用一度電僅花1元錢,所需時間約4小時,這個價格和隔壁的北苑15號樓幾乎是打了個平手。
街道工作人員表示,街道對居民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一直非常關注,截至目前,在政府主導下,先是讓充電設施完成了從無到有的過渡。在這個過程中,市場化運作帶來了企業多且服務水平、宣傳辦法參差不齊的現實情況。新規的落地,為進一步規范各服務企業的計費及公示辦法提供了準繩。下一步工作中,街道將督促轄區內各相關企業統一按照新規向居民公示,一來讓居民放心消費,錢花得明白,二來也可以在這一過程中有效篩查出真正超標收費的情況。
探訪2
居民嫌貴企業“叫屈”
在接下來的探訪中,北苑3號樓的情況顯得尤為“特殊”:居民同樣頻頻反映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太貴。記者與街道共同調查發現,這里的問題不在于服務費,而在于電價。
“我們的服務費幾乎是貼著地走,基本上都不考慮成本問題了。”每當居民有這樣的反映,充電樁企業也覺得委屈,“在周邊的小區中,北苑3號樓電動自行車充電的服務費幾乎是最低的了。”
調查結果顯示,北苑3號樓在增設充電樁時,線路尚不具備接駁民用電的條件,充電樁至今仍在使用商用電,電價高直接導致了居民充電成本抬升。為了便于居民接受,服務費可謂一降到底,由此才有了居民和企業都覺得委屈的現狀。
解題
電價怎么定有了明確依據
通過進一步梳理12345市民訴求記者看到,新規實施首日,全市范圍內明確反映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使用的是商用電的訴求電話占比約兩成,情況均與北苑3號樓的情況均大致相同。不少街道都提到,在此前增設充電設施時,快速實現了從無到有,但價格怎么約束沒有明確依據,居民和企業都能接受成了唯一的“門檻”。
通州北苑街道通過向物業核實情況后確認,北苑3號樓在增設充電樁時,如果要接入民用電,涉及復雜的線路改造,不僅牽扯資金問題,同時,也可能增加改造時間,在沒有明確依據的情況下,改造工作很難推動。新規的實施給相關各方的下一步工作指明了道路,電價實行按照本市“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電價水平執行,電價標準為0.5103元/千瓦時(不滿1千伏)。各小區可依據此標準對充電樁接入的電源進行線路改造,杜絕電價超標的問題。
聚焦
問題1:如果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價格不符合新規要求,居民應該怎么辦?
北京市發改委收費管理處:市發改委所明確的是能源價格即電價,而服務費的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當居民對服務費有質疑時,可能涉及相關企業對新規解讀滯后的問題,建議先和企業進行協商,如企業仍不整改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問題2:從去年下半年起,各街道積極推進居民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的安裝。物業與充電樁企業簽訂合同時是在新規出臺以前,過去的合同如與新規有抵觸該怎么解決?
北京市漢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齊正: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相關內容,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據此,如早先制定的計費標準超出新規要求,小區物業有權主張修訂或重新訂立合同。
建議
新規不僅要“落地”更得“生根”
《關于規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實施,旨在進一步規范充電設施的電費標準和收費行為。如何稱得上規范?通讀全文并結合《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全鏈條管控的實施方案》不難發現,在電價固定的前提下,服務費怎么定是“重頭戲”。服務費不能高于電費的要求,只是給服務費的收取范圍加了“天花板”,規范的意義不能單純理解為“不冒頂”,而應是實際收取的服務費是否遵循了市場調節的結果。
那么,在新規的框架要求之外,市場調節是否還有細則?市發改委收費管理處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尚不明確。究竟是企業可以做主,還是居民意見占有權重,亦或是通過物業、企業、居民協商實現“一小區一策”甚至“一樓一策”,尚未有范本,相關各方仍在積極探索。在采訪中,充電樁服務企業和居民都表示,市場調節仍需要“催化劑”,建議相關部門補充細則,加快市場調節的步伐,廣受關注的這條新規不僅要“落地”,更得“生根”。